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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山寨《炉石传说》侵权案开庭 暴雪索赔500万

时间:2014-04-21 14:33:57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liyunfei
  • 编辑:liyunfei

2014年4月21日9:0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新民网全程视频直播当日活动。

案情概述: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首次公布了网络游戏《炉石传说》,被告于2013年 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网络游戏《卧龙传说》,其中大量使用与《炉石传说》特有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并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 《炉石传说》。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

开庭时间:2014年4月21日9:00

案由:著作权纠纷

地 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刘军华(审判长、主审)、桂佳(代理审判员)、陈荣祥(人民陪审员)、施维莉(书记员)

以下为截止到11点48分的实录:

[书记员] 说: 各位网友早上好! [08:21:30]

[主持人] 说: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08:48:41]

[书记员] 说: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8:55:26]

[审判长] 说: 现在开庭。现在审理(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略)

[08:58:41]

[审判长] 说: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资格是否有异议? [09:00:57]

[原告] 说: 没有。 [09:01:03]

[审判长] 说: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资格是否有异议? [09:01:41]

[被告] 说: 没有。 [09:01:48]

[审判长] 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军华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刘晓波、徐燕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施维莉担任法庭记录。 [09:02:13]

[审判长] 说: 本院受理本案之后,已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须知,原告是否收到了?原告对诉讼须知上所列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清楚? [09:02:45]

[原告] 说: 收到了。清楚。 [09:02:59]

[审判长] 说: 被告是否收到了本院送达的诉讼须知?被告对诉讼须知上所列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清楚? [09:03:12]

[被告] 说: 收到了。清楚。 [09:03:21]

[审判长] 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09:03:32]

[原告] 说: 不申请。 [09:03:41]

[审判长] 说: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09:03:58]

[被告] 说: 不申请。 [09:04:04]

[审判长] 说: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 [09:04:22]

[原告] 说: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一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停止面向公众测试、公布、出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传播《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

2、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包括为制止被告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09:04:40]

[审判长] 说: 原告主张著作权中哪一项权利受到侵害? [09:10:51]

[原告] 说: 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09:11:05]

[审判长] 说: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 [09:12:56]

[被告] 说: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首先,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游戏。被告这一技术测试版游戏发布地点不同,源代码不可能相同。其次,游戏的其他部分,原告举证所称的权利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不具备独创性,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由于游戏的设计思路不同,涉及具体的图案、体系,原告是出自于西方世界,被告是出自三国,两游戏不构成侵权。原告刚才陈述理由中是对整个游戏的权利描述。原告主张的体现游戏规则及算法的组合不是也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没有通过确定的载体表现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或文字作品来保护。 [09:16:59]

[被告] 说: 针对原告所述涉及争议的部分,被告的游戏现在处于测试阶段,没有营业收入,就通过激活码的方式发行,激活量较少,不具备原告所巨额收入。 [09:19:15]

[审判长] 说: 现在法庭调查。 [09:19:24]

[审判员] 说: 本案已经进行预备庭证据交换,举证质证意见不再重复。 [09:20:32]

[原告] 说: 1、登记号为PA1-867-193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HERRTHSTO NE:Heroes of Warcraft”首次发布公告;

3、登记号为2013SR044778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22168号公证书;

5、许可和分销协议及中文翻译件;

6、1510号的批复;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1设计创作的《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游戏,该游戏享有著作权;原告2对于该游戏经授权获得排他性使用许可权,并以运营为目的使用相关知识产权; [09:23:44]

[原告] 说: 7、相关游戏视频,证明保护作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09:24:56]

[原告] 说: 根据游戏主张了5类保护的内容,结合视频再陈述(演示中)。 [09:27:19]

[原告] 说: 视频1、游戏简介,证明游戏的独创性。原告第一个要求保护的是炉石标志,炉石首先出现在原告的魔兽世界中。这样的造型属于著作权上的美术作品,该造型出现在游戏各个部分。原告第二个要求保护的是游戏的界面,作为美术作品得到保护。这14个界面具有独创性,具备美术作品有审美意义的特征,在预备庭中已进行了展示。 [09:35:25]

[原告] 说: 原告把双方的场面作为线条构成整体轮廓的造型是非常有独创性的,边缘的设计,右手边有立起来的卡插在卡槽中,左边的卡槽有特别的线条,背后是蓝色的背景,当中有金色的线条。还有个选择英雄的界面,原告设计类似熔炉的造型,明暗的变化都是特别打造的,右边有特色的炉石标志。这是原告设计的有独特性的界面。除了有美术作品,还有两个界面(我的收藏和卡片的界面)作为汇编作品来保护。 [09:40:57]

[原告] 说: 原告第三个要求保护的是卡牌的牌面设计,整体造型是方形,上半部呈弧形拱起,还有一些视角和线条的装饰。卡牌的背面都是整体方形的造型,当中是独特的炉石造型。应该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 [09:45:14]

[原告] 说: 原告第四个要求保护的炉石传说中独创性最高,非常重要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要求保护的是1、一共382张牌,指的是9个英雄每个人25张。2、卡牌上的文字,3、卡牌上的数字,4、所有卡牌上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记载了游戏的规则和玩法,是整个游戏中最具有独创性的。卡牌的四个角落数字,分别代表不同的意思。独创性第一人物是来源于原告的经典游戏魔兽世界;第二卡牌的数量上也是有独创性;第三是剧情,以野兽为例,其有两个特点,原告1设计了其随从的卡牌,是独特的剧情安排; [09:54:29]

[审判长] 说: 现在休庭10分钟,由技术人员调试法庭设备。 [09:57:33]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0:10:24]

[审判长] 说: 继续开庭。法庭调查阶段,由原告结合证据陈述事实主张。 [10:11:01]

[原告] 说: 设计的过程中原告1对卡牌进行了取舍和平衡,游戏中九个英雄能力水平平均,中立卡牌的平均,卡牌之间要平衡。基于此平衡性的取舍,原告在卡牌设计中根据剧情选择了382张卡牌,这样的创造,独创性是非常高的。体现了原告1在游戏设计方面的高超工艺,是2年来的努力,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第五个方面是原告设计的视频和动画特效,上次庭审作了演示,现就播放有关卡牌的视频。 [1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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