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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厌世男子QQ相约烧炭自杀 家属向腾讯索赔败诉

时间:2012-02-11 10:19:58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KingJulien
  • 编辑:ChunTian

    浙江两男子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其中一人最终死亡,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死者家属对腾讯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2010年6月初,张某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XXXXXX”等内容的自杀邀请。

    之后不久,范某在QQ群上看到张某留下的信息后,与张某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

    6月23日晚,范某到达丽水,并与张某在丽水市区一酒店实施了碳烧自杀。自杀过程中,由于疼痛难忍,张某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范某放弃自杀。

    下午5时左右,张某不理会范某“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时前,二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晚上11时左右,张某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诉宾馆工作人员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范某死亡的相关情况后报案。

    范某父母将张某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张某通过网络邀约范某进行自杀,最终导致其死亡;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死者范某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以自杀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张某和腾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涛赔偿11万余元、腾讯公司赔偿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腾讯公司和张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丽水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改判,驳回范某父母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张某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丽水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张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予审查,维持一审对张某部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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